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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合同法律制度(7)

2010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2010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同法律制度”,帮助大家巩固知识。

  第九节 部分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例题23:单选】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无效

  2、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质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标的物的数量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四、委托合同

  1、合同履行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4)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除外。

  2、合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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