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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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第 11 页: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
第 13 页: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 16 页: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
第 19 页: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了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3.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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