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九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熟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3.物权法定原则;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掌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熟悉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掌握特别取得中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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