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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章节强化讲义(32)

考试吧整理了“2011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章节强化讲义”,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了解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了解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五)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掌握产品的概念: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熟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注意产品质量抽查制度中,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2.了解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公民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公众的检举权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掌握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熟悉不作为的义务

  1.作为的义务产品质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⑥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不作为的义务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熟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注意第3、4项义务。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1)熟悉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注意生产者在何种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3.了解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掌握消费者的概念: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注意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时,参照本法执行。

  (二)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三)熟悉经营者的义务

  注意: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如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单方做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熟悉争议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熟悉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六,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第七,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熟悉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在考试时注意多选题的答题技巧。对于多选题,如果拿不准,宁可少选,不要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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