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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强化辅导讲义(106)

  查看汇总: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强化辅导讲义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概述

  本节考点: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种类

  (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本节内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①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②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①物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②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注】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②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Ⅰ: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Ⅱ: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Ⅰ: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注】物权优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Ⅱ: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例题1:多选】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

  A物权是对人权

  B物权是法定的

  C物权属于支配权

  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

  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答案】BCE

  【例题2:2011年单选】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答案】D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注】为防止一房两卖的发生,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例题3: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

  A物权法定原则

  B 物权意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 物权公示原则

  【答案】B

  【例题4:多选题】甲向乙出售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该买卖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E.若乙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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