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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强化辅导讲义(107)

  查看汇总: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强化辅导讲义

  第二节 所有权

  本节考点: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3)共有

  (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节内容: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1】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注2】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6:单选】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 ),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答案】D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具体内容
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的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取得方式 具体内容
生产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的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发现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拾得遗失物 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所有权的消灭

  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②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例题7::2011年多选】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A.继承房产

  B.财产收归国有

  C.没收非法所得

  D.生产产品

  E.接受赠与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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