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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第32章

第 1 页:一、物权概述
第 2 页:二、所有权
第 3 页:三、用益物权
第 4 页:四、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星)

  1.概念: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特征:

  (1)价值权性: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法定性

  (3)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存在的前提条件。

  (4)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物上代位性: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三星)

  1.抵押权

  (1)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设定:

  ①法定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示例: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意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

  示例: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流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标的(财产)

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权生效

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总结】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经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登记对抗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总结】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单】(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

  【解析】其他三项都不能设定抵押。

  【例题-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

  A.建筑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汽车

  D.航空器

  E.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ABE

  【解析】其他两项抵押财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质权

  (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质权与抵押权重要的区别

  ②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质权的类型

  ①动产质权

  ②权利质权: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

  【例题-多】下列权利可以用于质押( )。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D.应收账款

  E.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ABCD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但不能质押。

  3.留置权

  (1)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

  ①法定的担保债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③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④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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