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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串讲讲义:第33章

来源:考试吧 2013-07-14 17:37: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查看汇总: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串讲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概述

  1.不适用情形: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

  2.分类:

  (1)按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

  (2)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考分类)

  1.生效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

  2.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是否生效看有无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1.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2.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考概念)——要约和承诺

  1.要约(发盘)

  (1)有效条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为目的;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目的和效果不同(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象不同(一般是特定的相对人)、内容不同(明确)、法律约束力不同(有约束力)。

  (3)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撤回、撤销:可以撤回、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

  (1)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2)要件:向要约人作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最实质性的要件)

  (3)撤回: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3.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情形: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考点四】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对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先履行抗辩权(后对先)

  【考点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
履行
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均已到履行期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免除
债务
 
混同 (1)概括承受(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2)特定承受

  【考点六】合同的担保(考概念)

  1.合同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保证

  (1)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定金

  (1)效力: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主要效力,罚则)

  (2)性质: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4)定金罚则VS违约金

  定金 违约金
交付
时间
合同履行前交付 只能在有违约
行为发生后交付
效力 具有证明合同成立
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违约金没有
性质 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 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点七】合同的保全(考概念)

  1.特征: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债权人为保全其合法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考点八】合同的转让、变更

  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意定概括转让: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合同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

  (4)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考点九】合同的解除(考概念、分类)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
(事先约定)
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考点十】违约责任(考概念)

  1.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主观过错(严格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过高过低可以请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违约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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