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其他法律制度
【考点一】知识产权
1.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2.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考点二】专利权(考概念)
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职务发 明创造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2.履行本单位交办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非职务发明创造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 不是发明人: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②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
委托完成 | 约定→受托人 | 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共同完成 | 约定→共同 |
2.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不予保护的对象:
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②科学发现;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生产方法,可以授予)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 用新型 |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外观设计 |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4.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
5.专利权的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6.终止:期限届满终止;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7.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的人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8.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权利穷尽 |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的 |
善意 |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
在先权利 |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临时过境 |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国际条约,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
非营利实施 |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
9.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考点三】商标权(考概念)
1.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目前必须注册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3.驰名商标
未注册的同类保护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已注册的全面保护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
4.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5.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
(5)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6个月
6.商标权的期限:有效期为10年。到期可以续展,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7.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8.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9.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考点四】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分类)
1.适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享有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 | (1)如实告知义务(2)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者 |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4.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劳动合同订立中,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 |||
单方解除 | 用人单位单方 | 过错性 解除 |
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得享劳动合同解除权。 |
非过错 性解除 |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单方解除 | 用人单位单方 | 经济 性裁员 |
1.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破产法规定重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优先留用者: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劳动者单方 | 预告 |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 |
即时 | 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
6.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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