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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串讲讲义:第35章

来源:考试吧 2013-07-18 10:44: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考点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考概念)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包括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2.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最基本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3.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诉讼

  5.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5)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对“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考点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考分类)

  1.特征:主体是经营者,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损害其他经营者(NOT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种类

假冒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双方都应如实入账。
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续表1

低价倾销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续表2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项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5)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商务部、质监局、物价部门等)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考点七】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考概念)

  1.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天然的物品、建设工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质量抽查制度;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1.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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