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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基础》考情分析及重点知识(第34章)

来源:考试吧 2013-09-17 10:26: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考点三 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和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资而成为公司成员,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以出资或其他法定事由由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成员。

  2.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

  一般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以及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3.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份转、止权;

  (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8)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13)向人民法院提看书诉讼的权利。

  股东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例4·多选题】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  )。

  A.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B.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C.遵守公司章程

  D.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E.股息红利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股东的义务。

  (二)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三)董事、懂事会及经理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四)监事、监事会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五)董事、监海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消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果违反下列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闭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例5·单选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责任。

  A.赔偿

  B.刑事

  C.部分赔偿

  D.处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②该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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