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生效及撤回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题11:单选】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且符合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注】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题12:单选】下面()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B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C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
D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答案】B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具体要求如下:
①履行主体适当。
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②履行标的适当。
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
③履行期限适当。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原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为无效条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①通知义务。
②协助履行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接受履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等。
③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
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例题13:多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被依法接管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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