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
合同可从两方面进行方类:一是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分类(指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学理上的分类)。
①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②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③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④要式合同和无名合同;⑤主合同和从合同。
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也称为不要物合同,绝大多数属于此合同,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15类),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从合同也称附属合同,如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3、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义务人承担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时(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要件:
①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岁的自然人、满16-18(不满18)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包括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②内容合法,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③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内心意愿自由产生、与表达出来的意思一致,具体含义:1)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为效果意思;2)将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意思,为表示意思;3)用以表达效果意思的方式、行为,为表示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属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为无效或变更、撤销。
④合同的形式合法。
4、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包括三类: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按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无效合同的种类: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
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③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变更、撤销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一旦确认变更或撤销后,具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的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5、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到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也称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需符合以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向对方发出的是要约,对方回应的是承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向对方发出的是希望对方与自己发出要约,对方回应的是要约,合同不成立;②对象不同,要约向特定人发现,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③内容不同,要约含有能使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④法律约束不同,要约发出后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方可以发出要约也可以不理睬。
我国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到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要件: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的实质内容)
超过承诺期限发生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承诺应按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另有约定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到达。
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未成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发生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全面履行原则,其要求:①履行主体适当;②履行标的适当;③履行期限适当;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届满履行的属迟延履行;履行地点应在约定或法定地点履行,如果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①通知义务;②协助履行义务;③保密义务。
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包括:1)及时接受履行;2)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条件;3)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等。
保密的内容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状况。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后给付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包括:1)经营状态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③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7、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履行,它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
②抵销,抵销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相有债务、债权;2)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4)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不得抵销的债务(法定或约定):1)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2)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3)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4)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③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④免除债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全部免除的合同关系终止。
⑤混同,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合并)、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指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概括承受是主要原因,混同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8、合同的担保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担保,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①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②它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③它具有从属性。
9、合同担保的形式
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
①保证,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不得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包括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债任。保证人的这种权利就叫先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抗议辩权。当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效力:1)证约效力,能够证明合同的成立、但不能证明主合同的效力;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3)担保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部分应无效。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1)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2)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的效力,违约金没有;3)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其中的一种。
10、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法律特征:①它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②它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限成立期间;③它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这说明,代位权突破了相对性规则。
代位权须具备下述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享有债权,但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代位权应向法院提出,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④债务人以不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无偿行为须具备上述三项条件,有偿行为须具备上述四项条件,经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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