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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知识(35)

来源:考试吧 2014-01-23 10:11:20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2014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知识"考试吧发布,帮助考生备考。

  31、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①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2、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指93.2.22颁布并于00.7.8修订的《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产品;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总和,指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3、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①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

  ③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公众的检举权。

  3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作为的义务

产品质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⑥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不作为的义务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进货验收义务;

  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④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6、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负有产品质量义务的有:市场主体、行政质量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①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二,消费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③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人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④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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