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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最新应试指南(33)

来源:考试吧 2014-09-29 8:39:03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2014年经济师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最新应试指南”,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考点一 合同概述
第 3 页: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第 4 页: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第 5 页: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第 6 页: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第 7 页:考点六 违约责任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和承诺

  要约和承诺

要约

承诺

概念

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最实质性的要件,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续表

要约

承诺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撤销

(1)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2)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不存在撤销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①

目的和效果

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对象

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

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没有任何约束力

  注:①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3.缔约过失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

行使方

具体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续表

抗辩权

行使方

具体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行使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注意】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均已到履行期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3.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债务。

  5.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例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  )生效。

  A.发出时

  B.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时

  D.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例6·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事人行使的该项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其他抗辩权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例7·单选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相应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称为(  )。

  A.混同

  B.提存

  C.抵销

  D.免除债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提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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