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小税种的税收优惠可以单独考核,也可以结合起来考察。有时候也会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所以需要尽量准确掌握每一项税收优惠。本内容知识点多且细碎,再学习可以对比记忆。
一、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二、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车船税。
(5)对新能源汽车减免规定
①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②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7)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三、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资源税
①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②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③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2)减征比例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税基本规定
【提示】前5项内容,与房产税相同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特殊免税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其他减免税优惠的规定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6)对因中国邮政集团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向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税。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予以退税。
七、印花税的税收优惠——基本规定必须掌握
(1)基本规定
①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③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④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⑤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⑥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⑦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
⑧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注意】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 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两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十一、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1)与车船税相同的优惠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③警用船舶。
④按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2)其他税收优惠范围
①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与关税相同)。
②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③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④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⑤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注意:在船舶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船舶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十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1)暂免征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⑤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减征税额项目
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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