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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高频考点(7)

来源:网络 2024-10-24 15:40:06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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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知识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一)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由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3 日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如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挑贬义词):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

  (5)投标保证金

  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6)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若选择编制,则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开标时前)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投标

  1.投标基本要求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

  2.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

  (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下列情况,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下列情况,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存在于同一档案袋);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弄虚作假情形。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如果投标人少于 3 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评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如果超过1/3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投标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中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签订合同及履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投诉与处理

  1.投诉

  2.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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