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知识点:工程勘察合同订立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勘察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勘察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勘察合同条款及格式。勘察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勘察人/设计人义务、勘察/设计要求、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暂停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以及争议解决共 15 个方面。
2.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3.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4.履约保证金
采用银行保函时,履约保证金属于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
(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
1.发包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勘察人/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勘察人/设计人。
(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交给勘察人/设计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设计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人/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勘察人/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人/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通过发包人审查。
(10)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
(11)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工程勘察意图/工程设计意图、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2.勘察人主要义务
(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4)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实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6)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7)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8)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进行测绘。
(9)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
(10)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1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
(12)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13)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14)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15)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设计需求。
(16)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
(17)勘察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 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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