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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四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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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中级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四章(4)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法律规范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他法律依据还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考点:劳动争议当事人及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及划分。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P246)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P247)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2008年)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和( )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A.公有住房转让

  B.住房公积金

  C.减少劳动报酬

  D.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E.仲裁时效中止

  [答案]CD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定★★

  考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管辖;回避;鉴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内容。

  (一)时效期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是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关于仲裁申请时效期间的补充规定

  (1)仲裁时效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劳动者因为工伤或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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