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
第 4 页: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
第 5 页:第三节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
第 6 页: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
(二)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2007年考题)
1. 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 用人单位的义务
(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为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8)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就业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体现。《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1. 妇女就业平等权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程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 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3. 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4.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5.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6. 处理就业歧视的方式
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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