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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劳动法律责任及执法

2010年经济师考试将于11月7日举行,考试吧提供“2010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劳动法律责任及执法”,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更多资料访问考试吧经济师考试网(jjs.exam8.com)。
第 1 页: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
第 2 页:第二节 劳动监察执法
第 4 页: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第 5 页: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 内容详解: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Y1

  目前,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K1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2006年考题)

  (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教材习题】Y2

  【教材习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劳动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包括2006年考题)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4项行为不服,不能申请劳动行政复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三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包括2005年考题)【教材习题】

  四、Z1行政诉讼的概念

  五、X1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X2劳动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劳动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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