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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归纳笔记:第17章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

  1. 人力资源行政复议范围:(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

  3) 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

  4) 对行政确认不服

  5) 认为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 认为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7) 认为社会保障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范围:《工伤保险条例》

  1) 《社会保险法》: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工伤保险条例》: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Ø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Ø 社情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Ø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却订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

  Ø 坚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Ø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 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下列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包括( )。

  A. 认为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B.认为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C.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D.认为社会保障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答案解析】ABD

  五、人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1.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3. 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

  1) 书面方式: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ü 内容: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情况;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和日期

  2) 口头方式:申请人可以亲自去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必须是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要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等

  4.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得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1)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为必须符合4个条件:

  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适用依据正确③程序合法④内容适当

  2) 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或拖延履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完全行使监察权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与责令被申清人履行法定职责。

  3) 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4) 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其实质是作了-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视为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直接对原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5)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对一些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清人应当执行,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例题:下列属于撤销行政行为的是( )。

  A.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 B. 内容明显不当 C. 违反法定程序

  D. 超越或滥用职权 E.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案解析】ACDE

  六、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1. 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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