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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精讲笔记(54)

来源:考试吧 2013-09-28 10:30:37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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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表16-4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
仲裁活动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
特殊情形: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2)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3)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4)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其他(略)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例题16-4-1·多选题】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包括()。

  A.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B.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C.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E.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答案】BCE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表16-5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原则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请求事项和主张事由,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仲裁庭开庭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例题16-4-2·多选题】在劳动争议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A.公有住房转让

  B.住房公积金

  C.减少劳动报酬

  D.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E.仲裁时效中止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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