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讲 国际船舶代理
一、国际船舶代理的概念和形式
1、船舶代理的概念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注: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需要经过作为被代理人的船公司的授权和作为代理人的外轮代理公司的同意两个阶段。
委托人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所规定的某项业务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提出代理要求,经代理公司同意后,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2、船舶代理关系的形式
(1)长期代理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称为长期代理。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经常来港。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
注:第二委托方代理
委托方一般是指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
二、国际船舶代理的业务
1、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
船舶代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其范围相当广泛。(参照《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
2、备用金的索汇、使用与结算
备用金是指委托人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及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项。
(1)备用金的索汇
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须向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索汇备用金,并且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提出增汇要求。
(2)备用金的使用
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
(3)备用金的结算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应及时汇总船舶在港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详细列出“航次结账单”,连同所付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备用金余额退回或结存。
不论长期代理或航次代理,备用金的结算都应以“一船一结”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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