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港口管理 |
第 2 页:第二节 港口生产组织 |
第 3 页:第三节 港口企业生产计划 |
第 4 页:第四节 港口生产调度 |
第七章 港口生产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港口管理
一、《港口法》的立法目的(了解)
(一)《港口法》的立法背景
为促进港口的发展,充分发挥港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务院已于2001年起对港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但是,在港口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港口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码头布点过密,腹地交叉、重叠,功能雷同,已有港口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2、港口岸线使用不合理,深水浅用,优线劣用,岸线资源浪费很大;
3、港口结构不尽合理,适应大型船舶靠泊的集装箱码头和大宗散货码头仍显不足,现有能力已趋饱和,利用率达到或者超过100%,而一般散杂货码头则明显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较为严重;
4、有的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不规范,盲目竞争、无序竞争,竟相压价,削弱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5、有的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隐患较多;
6、一些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设施建设多头审批,有的建设了许多非港口设施,甚至是永久性设施,增加了规划实施的难度。
港口管理与港口经营缺乏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保证对港口依法实施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健康发展,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需要制定《港口法》。
(二)《港口法》的立法目的
首先,为实现港口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以法治港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港口改革成果的法制化。其次,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合理利用港口资源,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调动各方面发展港口的积极性,促进港口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第三,为港口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证。
二、《港口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港口管理体制
港口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交通运输部作为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港口实行统一行政管理;地方港口主管部门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则依法对港口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港口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营。
(二)港口规划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界、自然条件、港区划分、现状评价、吞吐量和船型发展、港口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航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为了使港口规划更加科学,符合实际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三)港口投融资
《港口法》规定: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主要是由政府负责的。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港口发展是相关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港口,一方面是指港口的经营性设施,另一方面也包括港口基础设施。
在港口建设资金的筹措方面,《港口法》鼓励投资建设港口设施、经营港口业务,通过市场法则取得回报。各级人民政府进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有关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表明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债券和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建立专项基金作为港口建设的资金,例如征收港口建设费。
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筹集资金,投入港口设施的建设。
(四)港口安全与监督
《港口法》规定:港口经营人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业务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指使、强令职工违章操作。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火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辆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装卸以及进出港口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告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
经典例题:《港口法》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
A.地方政府 B.港口经营人 C.行业主管部门 D.海事管理机构
【答案】B
【答案解析】考查港口安全责任的主体。《港口法》规定:港口经营人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了解)
(一)规划背景和意义
目前,沿海港口规划、建设和运营状况良好,总体上呈健康、平稳、持续发展态势,在旺盛的运输需求带动下,货物吞吐量特别是外贸、集装箱吞吐量持续快速增长,港口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形成,建设和经营步人随市场需求变化而调整和发展的阶段,港口呈现出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趋势。
依据《港口法》,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全局考虑,进一步优化沿海港口布局,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加强国家对港口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全国沿海布局规划的意义是:
1.国家经济社会和贸易发展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港口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效益、集约化、竞争力等方面要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能源、原材料、产成品和人员运输的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按照合理的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加快建设。
2.国家经济安全、增强综合国力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原材料等重要物资对外依存度的增加,港口设施作为外贸物资进口的接卸点、中转或储备基地,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更显重要。国际航运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运输组织联盟化的趋势日益增强,要在激烈的国际航运市场竞争中提升我国航运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安全保障,必须尽快完善港口布局。
3.国家综合运输网发展的需要
港口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节点,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将保障其与其他各种运输方式 在能力、网络、布局等方面的协调、衔接,促进综合运输网的形成与发展。
4.岸线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
制定国家层面的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有利于加强港口规划和建设的宏观管理,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有限的海岸线资源,指导各地编制港口规划,防止或避免出现港口盲目建设。
(二)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方案
全国沿海港口布局的具体方案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特点、区域内港口现状7及港口间运输关系和主要货类运输的经济合理性,将全国沿海港口划分为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强化群体内综合性、大型港口的主体作用,形成煤炭、石油、铁矿石、集装箱、粮食、商品汽车、陆岛滚装和旅客运输等8个运输系统的布局。
四、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1.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2.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4.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5.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7.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8.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10.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12.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行政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行政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3.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1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15.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6.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17.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18.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19.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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