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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
一、国际船舶代理的概念和形式
(一)船舶代理的概念(重点)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而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并进行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法人和公民,则是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业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可以接受与船舶货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接受船东的委托,代办定期或不定期船舶营运业务,也led时接受货方或承租人的委托,代办他们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与一般代理关系的确立相同,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也需要经过作为被代理人的船公司的授权和作为代理人的外轮代理公司的同意两个阶段。由于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常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也由于船舶代理的业务内容比较固定,为了加快确立代理关系的进程,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制定并公布了包括作为船舶代理人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种代理业务项目,它们的范围以及各代理业务项目中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人的相互关系和责任等项内容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这样委托人只需就业务章程中所规定的某项业务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提出代理要求,经代理公司同意后,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二)船舶代理关系的形式
在船舶到达国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要为自己所属的船舶在将要到达的港口选定代办船舶在港期间的一切业务的代理人,并与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
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关系。如果船公司某港有派出机构,可与当地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合营代理其船舶以节约代理费用。
1.长期代理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称为长期代理。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经常来港。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代理可以简化委托手续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就班轮运输而言,在固定航线上,经常往返于航线固定的挂靠港之间,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更为合理。这种代理关系的建立,既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来建立,也可采用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提出委托,经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接受的方式来建立代理关系。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须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为10天),以书面形式向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以前,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来港的任务,审核船舶规范、运输合同或贸易合同、货主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结算对象,如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在我国还存在着所谓第二委托方代理的代理关系形式。委托方一般是指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第二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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