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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租船方式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包运租船和光船租船。其中最普遍采用的而且和定期船运输一样,具有承揽货物运输性质的租船形式是航次租船。
一、航次租船的特点(重点)
航次租船又称定程租船,简称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租船运输。航次租船主要从事大宗货物的整船运输,是租船市场上最为活跃的一种租船方式。
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货物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进行运输的。
航次租船是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组织营运的,合同的内容充分地显示了航次租船的营运特点:
(一)特定的货物、船舶、航次和港口
在航次租船中,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指定的,未经租船人同意,出租人无权以其他船舶代替指定的船舶。这艘指定的船舶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要求,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的货物。
(二)船舶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
航次租船情况下,船舶的营运调度工作仍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负担船员的工资和给养;船舶营运中的燃料费、物料费、港口费用、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租船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装船,付清运费后,即可在卸货港等待提货。
(三)货物装卸费按双方约定而定
在航次合同中订明装卸费由谁负担的条款,或由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承担。
(四)合同中对装卸工作时间有约定
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必须对可用于装卸工作的时间和速遣或滞期费率作出约定。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约定都是有效的。虽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规一般都对租船合同的条款作了特别的规定,但是它们往往不是强制性的。比如我国的《海商法》在关于航次合同的特别规定中就订有“本章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的条款。
洽订航次租船合同时,常须选定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作为磋商合同条款的基础。由于各种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的条款内容并不相同,而当事人双方又常需从维护自己的利益考虑对某些条款增、删、修订。所以就某一具体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的合同条款逐项解释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对合同一般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较深人地理解,才能从合同整体上体现出当事人的意图。
现将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航次租船合同中应以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而以租船人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租船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即须受合同的约束。
(二)船舶概况
船舶概况又称船舶说明,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及船舶载重吨。 船名是航次租船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用以载运货物,完成约定航次任务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应按约定船舶载货运输。关于船名的约定,通常有两种约定方法,即指名船舶和代镑船舶。前者是在合同中明确指定船舶所有人应提供的船舶名称,船名一经指定即不能更换。
(三)受载期和解除合同
受载期是船舶到装货港接受货载的最后期限,通常都按一段期间约定。如果船舶未能在受载期的最后一大的约定时间(比如巨6:00)到港,或虽已到港,但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租船人对是否解除合同有选择权。所以受载期的最后一天称为解除合同日。
针对船舶未能在解除合同日到港受载,是否解除合同,租船人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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