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缤纷校园 英语学习 | ||
2010考研 | 2010高考 | 2010中考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专升本 | 法律硕士 | MBA/MPA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英语 | 博思 | 口译笔译 | GRE GMAT | 日语 | 托福 | ||
雅思 | 专四专八 | 新概念 | 自考英语 | 零起点英、法、德、日、韩语 | 在职申硕英语 | ||
在职攻硕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
等级考试 | 水平考试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 司法考试 | 导游考试 | 教师资格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管理咨询师 | ||
期货从业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
会计职称 | 注会CPA | 经济师 | 统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评估师 | 精算师 | 高会 | ACCA | 审计师 | ||
法律顾问 | 会计证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师 | 监理师 | 安全师 | 咨询师 | 结构师 | 建筑师 | 安全评价师 |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岩土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房地产经纪人 | 造价员 | ||
投资项目管理 | 土地代理人 | 环保师 | 环境影响评价 | 物业管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
公路造价工程师 | 招标师 | ||
执业护士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卫生资格 |
(六)租金支付与撤船
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租金一般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这里指的现金,除日常生活中的现钞之外,还包括与现钞相类似的其他支付方式,如支票、汇票、银行支付单等,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承租人一经支付便不能撤回;二是指出租人能够无条件地立即使用租金。通常定期租船都是按照每月每载重吨金额若干的形式来约定租金率的。一般规定,每期租金应预付,并且必须准时支付,即承租人必须使出租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在每一期租金应付日之前或当天收到该期租金。如果租金应付日是银行休息日,则承租人应在前一银行工作日支付。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租金不得随意做任何扣减。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解除合同是通过撤船实现的。撤船系出租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也无需通过法院或履行其他手续。但出租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撤船通知,否则视为弃权。
(七)停租
停租是指在租船期间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妨碍承租人对本船的有效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继续支付租金义务的一种权利。即在租期内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在无法使用船舶期间停止支付租金的行为。对于可以停租的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清楚订明。常见的停租事项包括:(1)人员或物料不足;(2)船体、船机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3)船舶或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4)船舶人十坞和清洗锅炉等。除非上述情况的发生系承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所致,否则无论出租人是否有过错,只宴停租事项规定的情况发生,承租人即可停付租金。
(八)还船
原则上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之时将船舶还给出租人。
(九)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提供并支付费用的项目
出租人负责支付船长和船员的工资,提供伙食和给养以及甲板和机舱的备用品及物料并支付费用,并支付船舶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船舶日常开支等。”
承租人负责提供船舶燃料、淡水、垫舱物料和防移板(船上已有的除外)并支付费用,安排货物装卸,支付货物装卸费及其他港口使用费、代理费、税金等费用。
(十)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通常规定,出租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包括船舶交船时的最初适航和维持船舶适航状态两个方面。船舶最初适航是指交船时,出租人应绝对地使船舶适航,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维持船舶适航状态是指在整个租期内,维持船体、船机和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
定期租船合同下,货物的装载、积载、平舱和卸载都由承租人负责,但通常规定“在船长监督之下”进行,即船长有义务对承租人所作的上述事项进行合理监督。
关于出租人的免责事项,尽管各种不同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都有规定,但大多数都是维护出租人利益的。实践中承租人往往要求对该规定进行删改,而另订人一个首要条款,规定出租人的一切责任、权利和豁免,适用《海牙规则》和相应的国内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权利和豁免规定。订入首要条款的结果是出租人在交船时仅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可,不再要求是绝对适航;在租期内每个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但首要条款不改变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只是规定出租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
(十一)使用与赔偿
船长虽然由出租人任命,但在船舶使用、代理或其他营运安排上,应听从承租人的指示。即承租人有权安排船舶营运,包括在什么港口装卸货,装运何种货物等。而且船长有义务签发所递呈的任何提单,但承租人无权就船舶安全及船舶内部管理的事宜向船长发出指示。即使发出这些不合理的指示,船长也有权拒绝接受。
赔偿是指由于船长服从其指示,造成船舶损害,或者是出租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十二)转租
合同中一般规定,承租人可将船舶转租给第三者,但原承租人始终负有履行原租船合同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承租人转租船舶时,应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果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责任超出原租船合同规定的范围,原出租人所承担的义务,仍以原租船合同为准.不因转租而受到影响。
(十三)留置权
合同中一般规定,当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有权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人享有留置权。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