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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金融
考试内容: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农村信贷机构信贷资金来源的运用与构成、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特点、政府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的把握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金融体系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最初动因是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改革,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货币化,产生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并由此演绎了一场以金融机构多样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体系变革。
(二)改革过程的简要回顾
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并由此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机构、政策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由三类金融组织机构构成:(1)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3)民间融资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的三大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是农业产业和农村地区,但是自商业化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正努力改变这种市场定位,力求向综合化、城市化方向发展。并撤并了一些乡镇及其以下的分支机构,同时也上收了部分原本属于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发放权限。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购、批发贷款;
(3)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
(6)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7)办理业务范围内的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8)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外筹资;
(9)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特点:是国有粮棉企业的“法定、唯一的”资金供应者,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将资金投向了那些周期长、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差的“软资产”,结果是不良资产负担沉重,难以实现自求资金平衡。
3.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在农村居民和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在于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办理集体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有三个特点: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拥有完整乡村网络的金融机构,实际上由政府严格监管。21世纪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项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细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
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1)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一是在 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4)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5)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6)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立理事会。
主要监管措施:(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2)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3)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4)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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