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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就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如何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只有签订合同,出让行为方能成立,出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明确,才受法律保护。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征
①出让合同是在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
②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③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般为境内外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等,成片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
④出让合同是订立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对转让合同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②土地界址、面积等;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④土地用途;⑤使用期限;⑥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出让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土地的位置、面积、界址等土地自然状况。②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③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或称使用条件,即该幅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工程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不可少的条件。④动工开发期限。⑤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⑥开发进度与分期投资额度。⑦违约责任。⑧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让人未按期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出让人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同时,受让人应履行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依合同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等义务。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出让合同的变更。出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在出让合同变更中,较为多见的是土地使用者提出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出让合同的解除。 在出让合同解除中,较为多见的是当事人双方违约,或者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而导致土地管理部门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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