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02、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违法行为所致;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403、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40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05、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406、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407、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客观)和行为(主观过错)
408、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09、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410、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41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点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412、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其类型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1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法性行为。被撤销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41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415、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16、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
417、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418、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19、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420、我国目前所有权的类型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42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422、用益物权的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423、因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424、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包括: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425、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分为: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426、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肯定)、消极义务(否定)
427、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428、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429、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主管过错
430、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43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32、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分为: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433、一般侵权责任的过程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心、主观过错
434、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1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435、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其间的最后6个月内
43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解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37、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承认或者认诺
438、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439、解决是民事纠纷的三种制度: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440、民事诉讼具有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441、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44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44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444、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45、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446、九种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447、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448、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449、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450、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5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5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453、可以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做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454、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455、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456、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
457、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458、再审程序的提起: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459、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460、申请公示催告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61、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6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463、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64、终结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465、仲裁法的一般原则: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保密原则
466、仲裁协议生效的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467、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的前提
468、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69、仲裁程序: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
470、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以下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71、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47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3、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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