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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3)

来源:考试吧 2014-09-19 16:40: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解释】代位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対丙的债权 被告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撤销权的申请人 申请撤销乙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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