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某内资企业主要生产家电产品,2003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04年)
(1)2003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2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自行赞助某小学2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注: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 60000元
B 90000元
C 160000元
D 250000元
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
B赞助某小学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C赞助某小学支出在年应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
D赞助某小学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3、下列对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做法有( )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纳税所得额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4.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金额为( )
A 400000元 B 160000元 C 1600000元 D 2000000元
5、该企业200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A 653400元 B 818100元 C 792000元 D 894300元
标准答案: C,AD,AC,C,B
解析:1.解析: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0.5%+(2000-1500)×0.3%=9万元
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5-9=16万元
2.解析:各种赞助支出、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均不得税前扣除
3.解析: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15%小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33%,因此要补税。
4.解析:准予抵扣的广告费:2000×8%=160万元
不得扣除的广告费:200-160=40
5.解析:纳税所得=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200+16+40+1+2-17+17÷(1-15%)-5
=257
应纳税额=257×33%-17÷(1-15%)×15%
=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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