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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
第 11 页: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
第 13 页: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 16 页: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
第 19 页:第五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
(3)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4)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垄断行为的种类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主要表现是:经营者采取共同行动,通过联合限价、提价等方式操控市场价格,联合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市场,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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