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6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
科 目 | ||
11月3日 |
上午 |
9:00——11:30 |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
下午 |
2:00——4:30 |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从4月23日至5月21日。
报考条件按人事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执行(附件一)。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驻西安地区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非国有单位由所在单位审查,自谋职业人员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部(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国展中心北区三层;联系人:柏立花;联系电话:85261572)负责审查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10、87457211、87441821、87457206、87457203)。其它市、区的考生到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二),填涂信息卡。
同时,西安地区的考生也可通过网络进行报名信息传递,传递方法如下:
考生于4月23日至5月21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在网上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上传照片,上传信息成功后,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审查单位盖章,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直接办理报名手续,不再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填涂信息卡和提交照片。
四、收费标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39号批准的每人每科40元标准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考试专业设置及题型、题量均与去年相同。考试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2、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单位在报名时注意采集。
3、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区务必于8月30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三)及报名信息软盘一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携带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西安地区的考生于考试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六、教材征订
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7年度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2号)要求,在征订工作中请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相关法规出台的实际情况,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经济考试用书做了重新编写,形成2007年新版经济考试用书。以往各年度版经济考试用书已不适合本年度考试。
2、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经济考试用书征订、发行的组织管理工作,把工作的着力点纳入主渠道范围内,以认真负责的精神为考生提供真实的学习资料。
3、为提高经济考试用书的科技含量,防止盗版,便于考生复习,人事部考试中心与辽宁电子出版社合作,在2007年版《经济基础知识》(中级)一书中,增加了电子辅导光盘。光盘的内容包括考试大纲、以互动的方式作答习题、2006年试卷和考生应考须知,每册定价为55元。其他经济考试用书的定价不变,仍为初级42元/册,中级45元/册。
4、为加强经济考试用书征订与发行工作的计划管理,保证考试用书适时开印和运送到位,按照人事部考试中心要求,各市、区务必于5月25日前将考试用书征订单(附件四)报至我中心。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模大,考点分布范围广,参考人数多,组织实施工作难度大,在社会上影响广泛。各市、区务必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第3号部长令),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切实做好各个考务环节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以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性。
附件一: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三: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级试卷预订单
附件四:2007年经济专业考试用书征订单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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