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证。
第三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工作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6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工作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除身份证与准考证以外的所有物品(包括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的考场物品存放处。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考生播放《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条 考试开始前3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及机器或网络、供电等故障,工作人员应立即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工作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考生需凭身份证进出通道。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XX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行为内容;对于考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规事实并附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与监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加强保密教育。未签订保密协议的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