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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第一季度舟山会计从业资格报名3月10日-20日

来源:舟山会计网 2013-03-11 18:27:3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2013第一季度舟山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时间:3月10日-20日。

  附件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将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除身份证与准考证以外)统一放置在指定的考场物品存放处,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在考点签到处刷卡签到,现场采集电子照片。考生持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区,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对号入座,将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如遇二代身份证读卡失败的,先做现场拍照留样存档,再由公安部门核实鉴定身份,如发现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考生应当严格按照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入座,不得随意更换考试用机,因自行更换考试用机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顺序进行答题,因擅自更改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顺序进行答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每台考试用机均备有影、音摄录设备,对考试情况实时全程电子监控并备份监控录像(音)。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对考场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相关监控录像(音)将作为处理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分钟,经监考人员提示,考生提前登录考试页面,准确录入本人身份证号,同时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考生须知。因个人原因输入信息不准确,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自负。

  第七条 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规论处。

  第八条 迟到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的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九条 无纸化考试一般为三门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连考,每科考试时间限定为60分钟,均单独计算,中场不作休息,考生应在考完一门完成交卷操作后马上选择下一门考试。

  连续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考生临场生病的,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处理,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

  第十条 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答题页面的答题要求,并按要求操作,因不认真阅读答题要求,造成答题无效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否则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考生答完全部试题后,必须按“交卷”按钮退出考试系统,考生应当在确定要终止考试时,才能按“交卷”按钮。“交卷”以后不论考试时间是否已到,都不能再重新答题。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60分钟,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并终止考试。考生完成考试后应当尽快安静离场,不得干扰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出现《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则按其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证。

  第三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工作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6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工作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除身份证与准考证以外的所有物品(包括背包、饮品、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的考场物品存放处。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考生播放《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条 考试开始前3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及机器或网络、供电等故障,工作人员应立即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工作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计算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考生需凭身份证进出通道。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XX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异常情况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行为内容;对于考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规事实并附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与监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加强保密教育。未签订保密协议的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3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无纸化考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对考生、考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五条 当场做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场告知考生,考生要对记录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上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予以说明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违规的证据。

  第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将《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有关证据,按照相应规定一并报送考点留存。当天考点全部考试结束后统一报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八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九条 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考生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次考试该科目成绩:

  (一)携带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自带笔、计算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调换或离开座位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故意输入错误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删除考试系统文件的;

  (八)故意触碰监控设备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取消其本次考试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使用具备存储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或者摄影设备拷录、拍摄试题的,或者抄录考试试题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串通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五)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六)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重大作弊行为或者对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二)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者座位;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四)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六)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七)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八)违规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致使U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九)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妨碍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五)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六)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七)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八)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益的,经调查核实,考点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及相应的停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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