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通告
深会学[2013]22号
为了做好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2014年第一次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电脑)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共有《初级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三科,全部实行电脑考试,当场显示成绩。根据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2014年第一次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电脑)考试,所有考生报名考试必须一次性报考三科且全部合格,才能到所在区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三、网上报名办法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址: https://acc.szfb.gov.cn/,考生须严格按报名要求及网站提示认真填写本人信息并报考全部三个科目。
重大提醒:在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内容,一经打印考生缴款通知单,请不要修改在线报考中的任何信息,也不要再点击“保存报考信息”按钮,否则会重新生成缴款通知书导致报考确认不成功。
(一)报名材料:1.国内居民使用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士用“港澳台身份证”,外籍人士用“护照”,现役军人为“军人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打印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生信息表》。3.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数码照相回执
(二)考生网上报名前先到具备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条件的照相馆照相,必须向照相馆说明是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由照相馆上传照片信息后领取《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数码照相回执》(须是一年内照片)。
(三)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报名网址: https://acc.szfb.gov.cn/,认真阅读报名页面的提示信息。按提示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及报名信息;注意填报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与考试时出示的证件一致。
(四)填写报名信息时,请输入相片回执上的ID编码,并仔细核对输入数码相片回执编码后系统显示的相片是否为本人。具体操作可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www.szfb.gov.cn)“会计管理”专栏通知公告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数码相片认证说明》(2008-08-26)。
(五)网上填报信息完毕后,打印《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生信息表》(无需加盖公章)。
(六)2012年起,我市无纸化考试考务费采用财政非税系统缴交,考生必须凭报名网站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在缴费后再亲自携带资料到确认点现场进行确认并上交资料。缴费方式有:1.持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柜台缴费;2.在建设银行或平安银行网上平台直接支付(缴费时必须根据缴费通知书填写备注栏信息,否则会导致缴费不成功)。本次报名缴费不接受网上转账。
(七)考试报名不得代报名或团体报名。考生务必保存好《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生信息确认表》,以便打印准考证使用。
考生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工作人员可以要求报名者提供验证证明,如发现假证件,没收其假证件,取消其当次报考资格并记录在案。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2月26日上午9:00至2014年1月17日下午4:30。
(二)本次考试报名由深圳会计进修学院和宝安区会计培训中心负责现场确认。
(三)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1月6日至1月1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周六、周日正常确认)现场确认地址如下:
序号 | 区域 | 考点名称 | 报考确认点 | 报名确认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罗湖区 | 松园分教点 | 松园分教点 | 罗湖区松园路松园北街38号3栋6楼(红岭家乐福正门对面,红岭小学隔壁)www.szai.cn | 25595033 25594761 |
沙头角分教点 | 盐田区沙深路建工大厦308(沙头角口岸斜对面) | 25552418 | |||
龙华分教点 | 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工业西路上塘商业大厦6楼602室(站台:上塘路口) | 28139725 | |||
2 | 福田区 | 红荔分教点 | 红荔分教点 | 福田区红荔路3002号交行大厦6楼(圣廷苑酒店西,地铁3号线华新站D出口) | 83256125 83256129 |
梅林分教点 | 福田区梅华路满京华投资大厦5楼503B室(下梅林市场站往东小肥羊楼上) | 83101381 | |||
布吉分教点 | 龙岗区吉华路242号中南明珠大厦3楼(水径村委北行100米,环中线下水径站C出口) | 28272297 | |||
公明分教点 | 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别墅路1号世峰大厦7楼701(中英文学校对面) | 23403781 | |||
3 | 南山区 | 南山分教点 | 南山分教点 | 南山区南山区艺园路西名家富居10栋2层(缤纷人人乐附近,中国银行楼上) | 26664656 86240878 |
沙井分教点 | 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德路中星大厦4楼(市民广场北门,沙井青少年宫斜对面) | 29716225 | |||
4 | 宝安区 | 宝安分教点 | 宝安分教点 | 宝安25区创业二路华丰商贸城五楼D501(环中线灵芝站A出口) | 23067203 |
宝安区会计培训中心 | 宝安区会计培训中心 | 宝安新城4区文化艺术馆四楼(新安影剧院旁) | 27756030 27756031 | ||
5 | 龙岗区 | 龙岗分教点 | 龙岗分教点 | 龙岗区深惠路751号龙城商业中心A座7楼(龙城广场地铁站C出口) | 89360893 |
坪山分教点 | 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193号联合办公楼302室(坪山建材乐廷居装饰城旁) | 84605659 |
五、考试收费标准
(一)考试报名费为:65元/科(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件和粤价函[2010]131号文件);
(二)在线报名、现场确认均完成后方为本次报名成功,报名收费完成后不予退还。
六、考试用书和培训
2013年我市启用财政部全国统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该题库考试范围和命题依据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9]10号)印发的大纲为准。考生可采用中国会计学会编写组编写,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用友版)、《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作为教材,考生可以在报名点自愿购买。
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各区财政局的名义举办培训,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责任。
七、考试时间和方式
深圳市2014年第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3月31日起举行,每个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请参看准考证。考生可于2014年3月10日起凭考生身份证在报名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无需再加盖公章,考试时与有效身份证同时使用。具体打印方式请留意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www.szfb.gov.cn)中会计管理专栏页面的“通知公告”。
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实务操作题等。考试实行无纸化,通过考点电脑答题。各科考试时长各1小时,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考试。
考生信息修改及遇特殊事件(孕产时间或其他考试时间冲突)需调整考试时间事宜,必须于2014年3月24日前提交完成,2014年3月24日(含当日)后不接受任何修改申请。
八、考试合格后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程序
考试全部合格后,考生可以登陆原报名系统查询、打印成绩。2014年4月25日起,考生可到各区财政局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部三科合格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财政局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常住人员,可以向深圳户口所在地的区财政局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员,携带深圳市居住证向居住地所在区财政局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可在网站https://acc.szfb.gov.cn/上免费下载,原件1份);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有工作单位的需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2.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深圳市会计学会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1: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规则,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查,监考人员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第三条 考生只允许带签字笔和普通简易计算器(无套、无存储功能、非工程型)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将通讯工具设置为关闭状态),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座位。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可以互相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物品。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页面按要求输入自己的相关信息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认真阅读考试页面上的说明,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考生不得使用非本人信息登录考试,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退出考试程序、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断电、或网络故障等无法正常考试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要爱护考试设备(人为损坏者照价赔偿),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和随意站立、走动。
第八条 监考人员和考生均不得移动摄像头至盲区,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抄录、拍摄屏幕内容,不得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带好随身物品离开考场,但不得关闭计算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考试结束前交卷的考生,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坐错座位、个人信息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考试中断,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除本考点负责人、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考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试题安全保密员、监考、主考、巡视等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有关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将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操作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打开或运行考试软件外的其他软件或系统的;
(七)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八)翻阅参考资料的;
(九)使用非指定的草稿纸的;
(十)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应考人员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参考资料的;
(二)互相交换草稿纸、参考资料等,或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八)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有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考人员,应责令其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不严格按报名条件把关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验证应考人员身份的;
(四)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五)提示或暗示应考人员答卷的;
(六)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未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八)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进行相应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二)因失职造成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在考试进行期间擅自用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连接考试计算机并带离考场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用计算机或考试系统软件的;
(五)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七)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八)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九)擅自更改考试服务器时间导致试卷未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解密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当场发现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所有的证据材料,填写《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管理部门。
对没收应考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四条 考试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的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对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管理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告知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考人员。
第十五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应考人员,考试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向其所在单位或学校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