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015年第三季度7月份考试公告
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开封市2015年7月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自选模式,本月计划安排如下:
报名时间 |
准考证打印时间 |
考点名称(地址)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报考人数 |
考试类型 |
7月14日10:00~ 7月20日22:30 |
7月15日~ 7月26日 |
开封市天成学校 地址:开封市开发区盛祥路(原梁晋路)与金明东街交叉口向西50米。 |
7月25日 |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30—17:30 |
800人 |
三科 |
7月26日 |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30—17:30 |
800人 |
三科 |
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报名网站: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http://www.hncz.gov.cn:8002/henancms/
三、报名要求:考生须自备上传电子照片(JPEG格式,规格114×156像素,小于20KB),照片要求清晰完整,必须为白底、红底或蓝底近期证件照。凡照片不合格不能入场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如果身份证丢失,请及时办理临时身份证件或带有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必须有本人照片)。
五、会计科办证大厅现址为:开封市民之家(位于郑开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咨询电话:0371-23853209。
六、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场秩序和广大考生利益,请严格遵守《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附: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三、对参加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责令其退场:
1、大声喧哗、擅自离开座位、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2、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计算器、电子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3、故意输错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4、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5、考试时未关闭通讯工具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责令其退场,并停考二年: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协助他人抄袭的;
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3、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5、采取各种手段抄录试题的;
6、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7、以伪造、涂改有关资料获取免试资格的。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
九、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试座位的;
2、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3、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6、抄录试题的;
7、故意制造问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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