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会 〔2016〕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会〔2016〕1号),经研究,2016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下旬开考。现将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方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程网报。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7月27日11时起至7月31日24时止(北京时间):
第二阶段:2016年8月2日11时起至8月3日24时止(北京时间):
第一阶段报名结束后,已注册未缴费报名名额和未使用报名名额在第二阶段重新释放使用。
报名网址:新疆财政网会计事务办事大厅( http://www.xjcz.gov.cn/kjzy)。
报考人员可提前登陆会计事务办事大厅,使用本人手机号完成会员注册,在报名开放时间完成报名信息注册和网上缴费。
报名成功后,需要发票的考生可登陆财政票据验证打印中心( http://finpt.xjcz.gov.cn/finpt/PrintCenter.jsp),根据非税电子缴款书编号和身份证后四位打印电子票据。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要求
第三季度考试拟定于2016年9月19日开考。具体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信息为准。考生如发现准考证身份证号信息有误,须在考试前携带身份证到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更正(限改3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考试考场应当配备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等作弊行为”的要求,各地考场应当启用身份识别,监控录像,无线电监听设备。
三、考试科目及试题类型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试题类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道德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题
会计基础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计算分析题
会计电算化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实务操作题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用书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辅导用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考生可前往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现场购买考试辅导用书,也可在“新疆会计服务在线”(xjkjfwzx)微信公众平台“微书店”内购买。网购考试辅导用书由自治区会计学会提供邮费补贴,EMS方式寄送考生。会计电算化考试科目会计实物操作环境介绍视频可在新疆财政网会计管理专题从业资格栏目内在线观看,也可在“新疆会计服务在线”微信公众号服务栏目下点击观看。
五、成绩合格要求及证书申请
考试合格标准分为A类标准和B类标准。A类标准针对所有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3科目须同时合格;B类标准针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锡伯族、藏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3科目须同时合格。考试现场显示成绩,考生也可在考试结束后的第3天起登录会计事务办事大厅查阅成绩。
第三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至2017年4月10日。2016年10月10日起,成绩合格的考生可登录新疆财政网会计事务办事大厅提交办证申请,并按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现场审核,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六、考务日程安排
(一)7月24日前,各地州市财政局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报名日期、报名方法、准考证打印、成绩合格要求和证书申请等事项;
(二)7月25日前,上报考试报名名限额;
(三)7月26日前,完成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四)7月27日-8月3,组织考试报名;
(五)9月9日前,完成考场编排;
(六)9月12日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
(七)9月17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等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八)9月18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各项测试、部署、保障和准备工作;
(九)9月19日起,组织考试;
(十)考试结束后3日内,上报考试工作总结;
七、收费标准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请在收到考务费上缴核对通知单后,10日内将考务费汇缴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收款单位:新疆财政厅国库处
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汇款时请在电汇单用途栏内注明“2016年第三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字样。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91)2359416、2359415,联系人:古力米热、佐尔古丽。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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