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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
第 7 页: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
第 14 页: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
第 21 页: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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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和经济业务的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增值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对某些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5 日、10 日或者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