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单位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草稿纸,送指定地点交巡考员验收。验收后,监考人员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并同空白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试负责。在考点主考官的领导下工作。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十九、考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当事人从事考务工作,并取消该考点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丢失、损坏或运送、保管交接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三)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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