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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考人员职责
巡考人员由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委派,各考点必须至少配备1至2名巡考人员。巡考人员必须是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担任。
自治区财政厅可选派巡视人员到各个考区负责巡视工作。
(一)巡视人员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协助考区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考点的考风考纪,违纪行为的确认和处理,考点和考场的布置,考务资料的准备。
(二)巡视人员要严格履行巡视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向考区提出工作需要以外的要求,违者将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三)巡视人员要提前1天到达考点,检查考区的考前准备工作。如发现问题,会同考区主考限期整改,并参加考区和考点考务工作会议。
(四)巡视人员要求于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检查考点、考场布置情况和各考场监考人员的到岗情况。
(五)巡视人员在考试期间,须佩戴统一的巡视证,对每一考场进行巡视,并对考生的证件进行抽查,发现有违纪行为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六)巡视人员若发现考点或某个考场有大范围作弊现象,应通知监考人员和主考,令其立即制止。制止无效后,应立即向自治区财政厅考试管理机构汇报,经批准后,宣布整个考点或考场本场考试的成绩作废。
(七)巡视人员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监考人员应促其立即改正,并向考点主考反映。对无明显改正的监考人员,须向主考提出撤换。
(八)每场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要监督、检查考场情况的填写等具体实施情况。
(九)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人员要及时填写相关巡视意见,并在考试结束后交回自治区财政厅考试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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