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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点的认定
(一)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本认定标准设置考点。非自建考点由各考区认定。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认定表》(附表3)规定的内容严格对拟设置考点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筛选,核实考点经营资质,经评估和审查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后方可作为考点。各考区认定的考点要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相关的考试规定,在认定并备案的考点组织考试。未经认定备案的考点,严禁组织考试。对擅自设立考点、考场者,一经发现全部考试作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自治区财政厅、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要对经认定并备案的考点建立档案并在考试系统中予以设置。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不得向未经认定并备案的考点提供考生信息和考试题库。
(四)自治区财政厅、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对认定的考点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考点每年各次考试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能力逐项检查、评估,对组织管理混乱、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考点要及时解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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