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保财会〔2010〕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冀财会〔2010〕44号)的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会计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的内容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科学、全面、实用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保证与全国数据标准统一,实现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对接。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信息采集范围
持有我市财政部门颁发且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人员和非在岗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3月31日。
(三)信息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在网上进行,实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方式,即:持证人员登陆河北省会计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kjxx.cn),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链接,根据网站提示,在网上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后,持相关证件到市、 县(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确认后,基本信息进入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完成采集工作。
(四)现场确认方法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确认和照片、指纹采集采用持证人自行前往发证机关审核和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两种方式:无主管部门或社会零散持证人员自行前往发证机关审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核的,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应对本单位(系统)内会计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及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信息进行初审,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在约定时间进行集中审核。
(五)现场确认需提供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在网上自行打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1张,需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内容应与表内填写的工作单位一致,无工作单位者不需盖章;
4、系统中填注的证明自己能力的相关证件资料。主要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其他资质证书。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在信息采集期间我省停止一切省内、省外调转工作,之前已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2、对于未连续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要求,为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补办继续教育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工作涉及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采集的会计人员信息,将进入我省和全国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作为重新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未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确认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入我省和全国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其会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不能实现跨省和省内调转,其继续教育登记无法完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法报名。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周密实施。各县(市、区)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要将信息采集工作的意义、目的、程序、方式等内容广而告知,并做好信息采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单位实际,统一组织做好本单位(系统)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网上申报工作,并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三)严格要求,保质保量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信息资料要认真审核,全面完善,确保采集信息的准确无误。要提高服务意识,积极热情地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好务。在信息采集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25026735、03123065211
联系人: 罗海静 崔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