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内蒙古锡盟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盟直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以及自治区驻锡各单位、全盟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
为推进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进程,建立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上报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内财会〔2010〕1358号的要求,现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方式和步骤
1、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全部在网上进行,实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的方式,即:会计从业人员登陆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内蒙古会计网有链接,网址:(http://www.nmgacc.cn),进入“会计从业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模块,以本人二代身份证号(档案号)和系统默认密码(111111)登陆密码,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证件原件到所属旗、县、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基本信息进入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完成采集工作。
2、填写完毕以A4纸打印《内蒙古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
在职人员:经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单位签章”栏处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纳入协管学校的在校学生:应在“单位签章”栏处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3、无单位,社会零散持证人员:应由本人签字。
4、携带二代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奖励以及处罚证明等相关证书、证明,到本人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从业资格信息审核。如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证书,请一并携带。
本人所在的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先经单位审核后,再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交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
5、财政部门受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申请,审核会计从业人员上报的照片、学历、职称、继续教育等信息;
6.、“信息采集”模块每人只能填报一次,在管理部门没有审核前可以修改,管理部门审核后不允许再修改。
7、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个人信息采集。持证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本人会计从业资格档案。
二、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我盟会计从业人员新旧管理系统数据转换工作已经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定于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3月20日进行。
在信息采集工作期间,持证会计人员可以从网上提交基本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办理信息审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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