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门工作事宜
1、换发证书时,新证书档案号为会计人员身份证号,原档案号同时失效。
2、换发证书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形成纸质档案留存备查。
3、换证工作中,新版证书以实际申请并审核合格的人数据实发放。各县(市、区)财政局每月底要将证书使用情况及换证率统计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4、换证期间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证书申请与信息采集工作一并完成。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考生发放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换证期间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相关事项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进行。
6、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办理会计人员调转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调转均需在“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省内调转的会计人员信息由调出地进行采集换证。从省内调到省外的,要求先进行信息采集换证再办理调转手续;对于省外调入我省的会计人员,调入地财政部门应与调出地财政部门核实调转人员基本信息,待所有信息采集后颁发新版证书。
7、换证期间对于档案号与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不符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以持证人的二代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资料为依据,确认身份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8、换证期间对于证书丢失的人员,必须先履行丢失补办手续,然后持相关证明及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原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确认身份后方可进行换证。
9、换证期间对于未连续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晋财会[2007]2号)为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补办继续教育登记,但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借补办继续教育之机乱收费,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三、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使用“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涉及广大会计人员权益的基础工程,各单位、各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做好此项工作,并保证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投入。
(二)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换证工作中要注意与本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财政部门安排时间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方式,以提高工作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单位实际,按照时间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系统)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要将换证工作的意义、目的、程序、方式等内容广而告知。在对外公告时,要宣传免费换证的规定,严历打击各种机构借机敛财行为,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四)严格要求,保质保量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信息采集和换发新证的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信息资料要认真审核,全面完善,确保采集信息的准确无误,积极热情地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好务。在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太原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
相关链接:太原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换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