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宁直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规财〔2011〕4号
在宁厅直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苏财会〔2011〕14号)的要求,省财政厅将从本月起开展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工作”)。为做好我厅在宁直属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信息采集范围为截止2011年3月31日在宁厅直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含在宁厅直单位下属企业的持证人员。
为确保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省财政厅从2011年4月1日至7月31日暂停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等一切业务。在截止时间前已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但尚未办理调入省财政厅管理范围(以下简称“省级点”)的持证人员和持部队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不参加本次信息采集,2011年8月后再到省级点办理信息采集与调入手续。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
本次信息采集内容为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及其所在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位)、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其他有关信息等内容。
三、信息采集的组织
本次信息采集和审核确认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领导,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信息采集的方式
本次信息采集采用持证人员网上填报与审核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填报。各持证人员必须事先登录省级点信息采集网址(http://218.94.38.184:7001)或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www.jscz.gov.cn/)进行个人信息的基本维护,并打印《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审核确认。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将统一采用个人身份证号作为持证人员信息的唯一档案号,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单位信息的唯一档案号。为保证此次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根据财政部要求,不论持证人员本人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更,均需进行审核确认。
(三)具体步骤及要求详见《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操作规程》(见附件1)。
五、信息采集联络员制度
(一)本次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单位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开展此项工作。
(二)各单位联络员主要负责本单位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单位持证人员的网上信息填报、现场审核资料的准备和收集、预约审核时间、协助做好现场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各单位于4月27日前填写《江苏省卫生厅在宁直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联络员表》(见附件2)并报我厅规划财务处。
六、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
(一)持证人员网上填报时间:2011年4月21日—4月30日。
(二)审核确认时间安排:
在宁厅直单位持证人员基本信息统一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上门审核确认,具体上门时间由我厅与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后另行通知。单位持证人员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上门审核,需至省级点现场审核确认。现场审核工作地点: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406室(西康路47号),现场审核确认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现场审核咨询电话:025-83398633、83398634。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单位联络员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此次确认的单位联络员同时作为今后单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联络员,如有单位变动联络员,请及时与厅规划财务处联系变更。
(三)未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会计人员将无法参加今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和参加更高层次的从业资格考试等。
(四)联系方式
厅规划财务处联系人:靳 巍,025-83620620,
郝亚冰,025-836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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