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丽财会〔2011〕14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会〔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双轨运行。
三、培训时间
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四、培训内容
企业投资策略、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投资学、企业所得税税法、财经法规知识、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知识。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五、培训单位
1.根据《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丽财会〔2008〕173号)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市级培训机构需报我局认可并向社会公布的,应于6月15日前将备案材料报市财政局会管处。
2.具有中级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市财政局指定培训点举办;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
3.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财政局协助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
4.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补继续教育课时(网址http//kjzj.zjczt.gov.cn)。
六、培训要求和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培训机构要按《丽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2011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4.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各培训单位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打印等工作,并在2012年1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5.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在职学习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七、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发现未按规定办学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县(市、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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