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北武汉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问答
一、问:哪些人应参加信息采集?
答:所有持有我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信息采集,包括在校学生以及在外省工作但证书尚未调转出我市的持证人员。
连续两个登记周期(四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和定期登记的会计人员已视为自动离岗,会计人员应先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财政管理机构申请上岗,待省厅批准后,按要求补足继续教育学时并补办完成每两年一次的定期登记,再进行信息采集。
我市已开通了“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www.wh-kj.com),持有我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免费上网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问:信息采集具体如何操作?
答:现阶段信息采集主要有集体、个人以及在我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单位集中采集三种采集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
1、集体采集方式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可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集体采集。采集工作开始前,应先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拷贝《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该表下设有《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及《工作单位信息表》),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参照示例,务必按照格式要求如实录入个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填写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去掉代码中的“-”符号,共9位字符)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然后将《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及《工作单位信息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纸质版《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及《工作单位信息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应认真查验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相关证件,并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电子版《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及《工作单位信息表》由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直接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工作完成。
注意:上述电子表格的格式是固定的,各单位拷贝回去后,不要随意调整,否则财政部门将不能完成导入工作。
2、个人采集方式
由会计人员自行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财政机关现场进行采集。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珠算等级证书、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自己已拥有的证书。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如实录入本人的信息,并对自己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填写完毕,点击“编辑保存”,个人采集完成。
3、在我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集中采集方式
在我市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可到备案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拷贝《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继续教育培训点只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不填写《单位信息表》),组织在本单位已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务必按照格式要求如实录入相关信息,然后将《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备案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纸质版《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应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各备案培训单位应认真查验会计人员的相关证件,并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电子版《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由备案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直接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工作完成。
三、问:三种采集方式有何不同?
答:在进行信息采集时,无论采用哪种采集方式,填写的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必须严格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载明信息填写。
三种方式采集的信息最终都是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因此没有本质差别。如已进行了任意一种采集形式,则不需再进行采集。
四、个人信息采集能否在网上进行,集体信息采集能否在网上下载集体采集表?
答:我省会计信息集中采集时间已于2011年3月31日结束,信息采集网站现已关闭。因此,上述两种情况均要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现场办理。并且,以前单位下载的集体采集表的格式已发生了变化,内容也有所调整,不能再使用。
五、有关信息需要改变的应该怎么填报?
答:除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外,应该填写最新的真实信息。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发生变化的,在本人信息采集完成后,持公安机关有效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信息变更的,持有效证书原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财政机关直接申请变更。
六、问: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应注意些什么?
答:1、填报前必须认真阅读填报注意事项、示范以及代码对照表 。
2、注意《个人基本信息明细表》中的逻辑关系,凡是表中项目有“无”代码,如果没有,不能空着不填,必须选填“无”的代码;学历类信息及专业技术资格类信息填写时应注意前后相互勾嵇关系。
七、问:个人信息采集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吗?
答:为了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本着对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信息采集工作我们不主张代办。对确实不能到现场采集需要委托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证、职称证等委托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书的证明文件。
八、问:不进行信息采集可以吗?
答:不行。未按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等,不能办理定期登记、信息变更以及跨省调转(全国统一通过国家调转平台进行跨省调转)等一切事项。
原编写的《武汉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问答》同时作废。
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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